新闻传播学院飞行器(无人机)管理规定
(经2023年4月6日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飞行器(无人机)的放飞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使用秩序和安全环境。根据国家和学校现行规定,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我院飞行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的使用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登记在学院国有资产账的无人机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其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飞行器管理法规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获得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使用无人机前,需提前三天填写学院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和安全承诺书,经本人申请,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参与学校统一拍摄活动的,还需由任务派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且需出具相关活动说明。所提申请,经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
第三条,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在校园内使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使用的无人机需与申报的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用后需及时归还。
第五条,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悬挂或拼组标语、军事活动等,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纯商业用途。
第六条,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引发政治安全问题,相关责任由放飞申请人和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批同意领导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违规飞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使用无人机过程中造成设备的损坏或者灭失,使用者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予以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学院实验中心择定专人负责无人机的管理,使用(借用)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