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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3-06-28 1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现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三条 学院认真贯彻学校“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院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营造重视实验室安全的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挂钩,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成员: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实验中心主任和副主任

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

2.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督查和协调解决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5.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工作,行使奖惩的职能。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实验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实验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与安全管理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2.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代表学院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停止实验,限期整改。

4.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6.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实验室与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2.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3.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6.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7.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8.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实施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2.熟悉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规程,协同实验教师落实本室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和防盗等安全管理细则,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确保实验室内水、电、排气、消防、电教设备、课桌凳等固定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和疏散通道畅通。

4.下班前须认真检查实验室水电、门窗是否关好,节假日须按规定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遵守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保障人身安全。

学生和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进入实验室后必须掌握安全应急程序,知道应急电话号码,掌握基本救助知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熟悉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实验室使用教师、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保卫意识,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在日常运行和巡查中切实做好五防: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一查:查仪器设备工作状态,保证仪器设备的财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2.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使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安全。

3.学院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4.实验中心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批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须报请国资处批准交由生产商或专门维修公司维修,不准自行拆卸维修。

5.学院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6.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出处理。

7.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三条 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实验中心暗房使用的显影、定影药液为普通化学品。购买前要经过学院审核,并根据学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2.要建立台账和使用登记账。

3.产生的化学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标识,由国资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和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室水、电等设施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规范执行,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3.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4.实验中心要定期对学校为学院实验区域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视,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畅通。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内务安全管理

1.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等信息统一制牌贴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上。

2.各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办公室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3.按照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4.严禁在实验室吸烟、饮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过夜。

5.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严禁在实验过程中脱岗。

6.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

1.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学院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且任课教师有义务对本实验室工作、学习和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级各类人员需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3.学校组织安排实验室技术安全培训和考试,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实施准入培训和考试;实验室要严格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1.建立学院和实验中心两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检制度,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3.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暂停实验直至整改完成。

4.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学院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5.对于安全隐患,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6.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学院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发生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伤害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3.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对于重大事故,学院应立即上报保卫处、国资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4.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第一责任人责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5.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皆以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为准;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和天津市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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